人才数字资产
您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 > 舆情观察 > 正文

律师舆论炒作案件的风险与规范运用舆情的正向价值

更新时间:2026-05-30 21:18:59点击次数:145次字号:T|T

2025年12月底,一篇题为《甘肃玉门法院最新观点:明年起,买硫磺皂违法,要拘留?》的文章在网络平台快速传播,引发公众关注。

这起舆情事件的核心,并非案件本身的法律争议有多复杂,而是一名北京律师在甘肃玉门一起普通行政处罚案一审宣判后,采取了偷换概念的传播策略。这种行为,本质上是用流量逻辑替代法律辩论,试图将个案审理拖入舆论场。

所谓“舆论办案”,就是律师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庭上陈述证据、阐明法理,而是将阵地转移到微博、公众号、短视频等平台,通过制造话题、放大情绪来积累声量,进而影响案件走向。正常的舆论监督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,但如果将舆论作为干预司法裁判的工具,就偏离了监督的本意,演变为一种破坏性的舆论操弄。

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如何被炒成舆论热点

2025年5月,玉门市一名男子因储存无合法来源的危险化学物质液体,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。该男子不服处罚,提起行政诉讼。同年12月,玉门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,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。

从案件事实看,法律关系较为清晰。当事人若对一审判决不服,完全可以通过上诉等法定程序继续维权。然而,该案代理律师在判决生效后,发布了前述文章。

在我看来,这篇文章的核心手法是“概念偷换”:将案件中的“无合法来源危险化学物质”与公众熟悉的“硫磺皂”强行捆绑,并曲解法院裁判逻辑,制造出“玉门法院认定硫磺皂含危险成分,买卖使用即违法”的假象。这一手法利用了普通人对法律条文细节的陌生,以及对日常用品安全性的高度敏感,其目的是煽动公众情绪,形成舆论压力,为后续可能的二审或个人影响力积累铺路。

该文章发布后,凭借其极具误导性的解读,迅速在社交平台扩散。大量不明详情的公众被误导,对玉门法院裁判的合理性产生质疑。

面对这一舆情,玉门市人民法院在2026年1月4日启动了应急处置程序,同步向市委政法委、网信办及上级法院汇报情况,同时向涉事律师所属的律所、律师协会及北京市某区司法局发送了告知书与司法建议书,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规违法性质。

1月13日,涉事律师被属地司法局约谈。在事实与执业规范面前,该律师承认了违规事实,主动删除不实文章,并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书。司法局明确重申了《律师法》、《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》及全国律协《禁止违规炒作案件规则(试行)》中的执业红线,责令其限期整改。至此,这起由律师违规炒作引发的舆情风波才暂时平息。但风波背后暴露出的风险,值得律师行业和舆情处置者深入复盘。

律师违规炒作案件会带来的具体风险

与普通网民的网络发言不同,炒作主体是执业律师。律师拥有专业法律身份和行业话语权,其言论容易被公众视为权威或半权威的解读,因此传播的穿透力和潜在破坏力要大得多。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则明确指出,律师言论具有特殊社会影响力,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,必须坚守审慎义务。结合玉门硫磺皂案,我认为律师违规炒作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。

第一,对当事人而言,短期“舆论维权”往往换来长期利益受损。律师炒作时常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名,实则是将当事人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。本案中,当事人本可以正常进入二审程序,在相对安静的司法环境中主张权利。但因为代理律师的炒作,他陷入了更大的舆论漩涡,后续维权的难度客观上增加了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炒作引发的舆情可能让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产生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,即便进入二审程序,也可能因为外部的舆论干扰而影响裁判的中立性。最终,受害的还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。

第二,对舆论秩序而言,一次成功炒作就是一次系统性舆情隐患的放大。自媒体平台的传播特性,决定了不实信息可以极低成本快速扩散。一篇恶意炒作的文章,能迅速点燃全网讨论,误导公众认知,倒逼司法机关投入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去澄清事实、引导舆论。据我了解,在此类事件中,法院除了正常的案件审理工作,还要应对来自各方的问询和压力。更严重的是,这类炒作案例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截取和再利用,成为抹黑特定地区司法环境、激化社会对立的素材。对于媒体而言,如果在舆情发酵初期盲目跟风报道,或者未能及时核实并澄清不实信息,就会进一步加剧舆论混乱,损害自身的公信力。

第三,对律师自身而言,触碰炒作红线需要付出实实在在的执业代价。《律师法》和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明确规定,律师以歪曲、不实、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,可以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停止执业等处罚,情节严重的,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。全国律协的《禁止违规炒作案件规则(试行)》进一步细化了违规情形,明确此类行为将面临行业纪律处分。在玉门硫磺皂案中,涉事律师虽然及时删文、承认错误,避免了最严厉的处罚,但已被约谈警示,其执业档案中留下了这一污点。反观过往案例,北京律师胡贵云因炒作“江歌案”被公开谴责,其所在律所也被给予警告处分。这些案例表明,舆论炒作或许能带来短期的流量和关注,但最终代价可能是职业生涯。

舆情也可以为律师执业发挥正面作用

需要澄清一点,舆情对律师执业而言,并非不能触碰。我认为,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使用舆情,是“规范运用”还是“违规炒作”。在合规、审慎的前提下,舆情完全可以成为律师执业和法治建设的辅助工具。

一方面,在部分案件存在程序瑕疵、事实认定不清,或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常规途径难以得到及时保障时,律师通过规范、客观的舆情发声,可以推动案件获得更多社会关注,从而间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核查案件细节、规范办案流程。这是舆论监督助力个案公正的体现,与为了流量而裹挟司法的违规炒作有着本质区别。

另一方面,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,可以借助舆情渠道,结合具有普法价值的典型案例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条文、普及法律常识。这有助于打破法律专业壁垒,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。同时,律师可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法律空白或制度漏洞,结合专业视角发表建设性意见,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。例如,在一些新型案件如网络侵权、数据权益纠纷中,律师通过合规的舆论表达传递案件背后反映的法律问题,提出专业的立法或司法建议,能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。

【结语】

这起律师违规炒作案件,可以看作是2026年初律师行业舆情治理的一个典型样本。它清晰地展示了在自媒体环境下,律师炒作的具体手法、扩散路径以及多重风险。同时,它也提醒我们,舆情是一把双刃剑。对于参与舆情处置的工作人员和法律从业者而言,我们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厘清舆论监督与舆论炒作的边界,既要坚决抵制流量至上的错误观念,也要学会识别和规范运用舆情的正向价值,让舆论真正服务于个案公正、法治普及和制度完善,而不是成为挑战法治底线的工具。

文章作者:杜文杰(新华通稿舆情智库研究院院长)

来源:公众号,网络舆情分析师人才评价

(编辑:网络舆情分析师考培基地)

2026年度网络舆情分析师人才培养项目合作机构名录:

大同市互联网协会

福建国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
河北日报信息数据服务有限公司

河南大河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

昆明微舆科技有限公司

澜极也众(广州)科技有限公司

澜极云数(成都)科技有限公司

内蒙古君安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

陕西沐风云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

陕西中广传媒有限公司

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

苏州优凡科技有限公司

西藏霖策明达咨询有限公司

徐州市微电影产业协会

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

云南美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

中国能源传媒集团

中国冶金报社